赞美爱狗
佛斯特
在这个世界上,一个人的好友可能和他作对,变成敌人,他用慈爱培养起来的儿女也可能变得忤逆不孝。那些我们最感密切、最感亲近的人,那些我们用全部幸福和名誉信托的人,都可能会舍忠心而成叛逆。一个人所拥有的钱才可能会失去,很可能在最需要它时插翅高飞。一个人的声誉可能在考虑欠周的一瞬间云飞烟散。那些习惯在我们成功时屈膝奉承我们的人很可能就是当失败的阴云笼罩我们头上时掷第一块阴毒之石的人。在这个自私的世界上,一个惟一毫不自私的朋友,惟一不舍弃他的朋友,惟一不忘恩负义的朋友,就是他的爱狗。
各位陪审官,不论主人是穷困潦倒或飞黄腾达、健康或疾病,狗会守在主人的身旁。只要能靠近主人,就算地面冷硬,寒风吹袭,大雪狂飘,它也会全不在意地躺在主人身边。纵使主人没食物喂它,它仍会舐主人的手和主人手上因抵抗这个冷酷的世界而受的创伤。纵然它的主人是乞丐,它也像守护王子一样守着他。当所有朋友都掉头而去,它却坚定不移。当财富消失,声誉扫地时,它对主人的爱仍如空中运行的太阳一样,永恒不变。假如因命运的作弄,它的主人在世界上变成一个无家的流浪者,这只忠诚的狗只要求陪伴主人,和主人共同应付危险,对抗敌人,另外毫无奢求。当万物的结局来临,死亡夺取了主人的生命,他的尸体埋葬在冰冷的泥土下时——纵然所有的亲友都各奔前程——这只高贵的狗却会独守墓旁,忠心耿耿,直到死亡。
关于许伟抢劫一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受被告人许伟亲属的委托,并在征求被告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庭审,现就起诉书指控以及庭审所展示的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
首先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第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庭审我们不难看出,支持该起的证据就只有几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支持,没有受害人也没有现场,故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定罪处刑;所以该起证据不足。当然按照公诉方的意见,几名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就可以认定,显然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被告人只能是被告人,不可能视为“证人”,因此孤证不能定案,请合议庭查明后,对该起指控不予认定。
其次、被告人许伟符合从犯的条件,应以从犯论处;
无论是在卷宗材料中还是今天的庭审,许伟、张君宝都供述称几起抢劫均是被告人李郭勇提议,而且李郭勇本人也承认了这一事实,而最终赃物的分配也都是其负责,同时也是他分得最多。尤为突出的就是起诉书指控的最后一起,打骂、侮辱受害人以及控制转移受害人,李郭勇最为积极。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主从犯是比较明显的,许伟在案件中的作用较小,应以从犯论处,请法庭给予认定,对许伟从轻或减轻处罚。
再次就是,我们都可以看到,他们抢劫的对象均是学生,动机也就是“搞”的上网的钱,所以辩护人以为,这种抢劫应当有别于社会上的那些严重的以挥霍为目的的暴力抢劫,量刑时应当考虑他们的这种犯罪动机。
最后、被告人许伟具有立功情节,量刑时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公诉人也不持异议,所以请合议庭予以认定。另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积极。结合材料可以看出,许伟归案后在第一时间就如实地供述自己以及其他同案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可以说对案件的及时侦破起了一定的作用,所以对许伟的这些表现,在量刑时应给予肯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在决定在对被告人许伟定罪处刑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充分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刑罚原则。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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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31日
请比较两篇辩词在语言使用上的不同?